谈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多项国际协定可加速全球的知识产权保护。如要在多个管辖区获得商标保护,可通过1891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及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为在多个管辖区同时获得商标保护提供了一种更为高效的途径。因此,可提交指定的任何/所有马德里成员国的“国际”申请,后续的注册将在各个指定国单独生效,和单一国家申请一样。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可同意并加入《马德里协议》和/或《马德里议定书》。各国需遵守其中一项或两项条约。
尽管《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相辅相成,性质相同,但是这两者作为独立的条约单独实施,因此具有若干固有差异。通过《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提交申请会在申请要求、预期期限以及官费等方面有所不同。
例如,《马德里协定》比《马德里议定书》早近100年,旨在为获得国际商标保护提供一种更为高效便捷的途径奠定基础,无须在各个管辖区单独提交申请。
但是,《马德里议定书》旨在为马德里体系提供更为灵活的方式。相关调整推动马德里体系与更多国家和政府间组织接轨,这些国家和组织此前基于其国内法无法加入《马德里协定》。此外,《马德里协定》仅允许单个国家加入,但是除此之外,《马德里议定书》还允许政府间组织加入。
涉及到商标申请和续展,这两项条约也有所不同。例如,《马德里协定》要求提交的国际申请基于一件本国商标注册。而《马德里议定书》要求国际申请可基于本国或“基础”商标申请,或在《马德里议定书》缔约国所在商标局注册的基础商标。
《马德里协定》还规定必须在原属国商标局提交国际申请且申请人在该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场所”。如申请人无此类商业营业场所,则只能在其居住国提交申请。然而,《马德里议定书》允许申请人基于商业营业场所或居住国选择原属国商标局。
起初,《马德里协定》规定只能以法语提交申请,但是签署《马德里议定书》后,申请人可通过马德里体系以英语提交申请。在2004年,西班牙成为此体系的又一官方语言。这意味着,无论是通过《马德里协定》还是《马德里议定书》提交申请,申请人均可以三种官方语言之一提交国际申请。但是,各个原属国商标局可对使用这三种语言进行相关限制。
这两项条约在官费支付流程方面也有所不同。例如,《马德里协定》要求申请人为各个指定成员国缴纳固定费用,但自引入《马德里议定书》后,申请人可缴纳固定费用或马德里缔约国可选择单独计费模式。通过此计费模式,缔约国收取的国际申请费用将等同于单一国家申请费。
有关商标驳回期,《马德里协定》规定为12个月,而之后出台的《马德里议定书》规定为18个月,且可延长此期限。但是,如果原属国和指定国均为《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国,则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第九条之六,商标临时驳回期限为12个月。
最后,《马德里协定》规定商标的有效期为20年,而《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新有效期为10年。虽然有效期大大缩短,但是有助于清除登记簿中未使用或未续展的商标。
虽然《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各个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均为获得国际商标保护的有力途径。马德里联盟覆盖130个国家,拥有114个成员国,生动诠释了全球知识产权合作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