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众所周知,使用和注册商标是基于其指定的特定商品和/或服务。为简化商标申请中商品/服务的分类流程,《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简称NCL)于1957年通过《尼斯协定》确立。
自1963年首版尼斯分类发布以来,该分类每五年修订一次。2013年起调整为年度修订制度,每年1月1日发布新版,对类别进行增删调整。每五年会发布一个全新的完整版本。
尼斯分类各版本均可在线查阅,包含所有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其详细条目,并附有相关注释说明,用户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官网查询。目前商标注册共涵盖34个商品类别和11个服务类别。
类别标题概括了该类所包含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而注释则具体说明可归入该类的产品或服务类型。最新版尼斯分类按字母顺序列出了10000个商品条目和1000个服务条目。
全球约150个知识产权局采用尼斯分类体系,包括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比荷卢知识产权局(BOIP)和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等区域性知识产权局。
《尼斯协定》各成员国须在商标注册相关官方文件和公告中标注该商标注册对应的商品/服务类别编号。此外,这些管辖区必须将尼斯分类作为主分类或辅助分类体系实施。
尼斯分类非常实用,能有效简化多国商标申请程序。采用该体系的成员国对商标申请所涉商品/服务采用统一分类标准,加之该分类提供多语言版本,当申请人提交与原属局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申请时,可免去翻译环节。
如您有意申请商标,可随时联系我们。

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可在全球范围内注册和续展商标,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IB)管理。该体系由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 1989 年《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构成。
马德里联盟共有113个成员国,覆盖129个国家和地区。通过该体系,申请人仅需提交一件国际申请,缴纳一套费用,即可覆盖《马德里议定书》任一或全部129个缔约国。
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国际商标保护,申请人必须先向原属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件国家申请。原属局所在国家必须是《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的缔约国。申请人必须在该国居住、为该国国民或有商业往来。初始申请被称为 “基础 ”申请,是进一步提交国际申请的基础,国际申请必须向同一原属局提交。
国际申请必须与基础申请完全相同,包含相同商标,以及符合尼斯分类的商品或服务列表。此外,必须详细说明指定保护的缔约国。申请可用该体系三种官方语言(即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中的任何一种向原属局提交,具体取决于原属局规定的语言。提交申请后,原属局将检查并证实国际申请与基础申请一致,且已提交所有必要文件,然后将其发送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收到国际申请后,国际局将对其进行形式审查,是否符合马德里体系的要求,并已缴纳相应费用。如发现申请有任何不符之处或问题,国际局将通知申请人和原属局,申请人和原属局必须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改正,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如国际局批准了国际申请,商标将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中公布,并录入国际注册簿。
随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通知申请中指定的缔约方。对商标的实质审查应在指定地区根据当地国家或地区立法进行。因此,每个独立的主管局有权根据任何异议理由或提出的异议驳回该商标注册,但这一决定不会影响申请中其他指定国的主管局所作的决定。
如审查局作出临时驳回决定,通常应在协定或议定书规定的12个月标准时限内传达决定。但是,有些缔约国可能会延长时限,最长可达18个月。此外,在部分管辖区,基于商标申请异议的驳回甚至可以在18个月期限届满后通知。
如申请人选择对驳回提出异议,例如对驳回决定提出上诉或对异议做出答辩,这将在申请人和相关主管局之间直接进行。一旦下发最终决定,主管局将通过最终声明通知国际局,确认商标类别全部注册、部分注册或全部驳回。
如无驳回理由,审查局应在上述相关时限内向国际局发送在该管辖区的商标注册决定。
各审查局做出的决定将录入国际注册簿,并公布在《WIPO公报》中。
国际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初始有效期为自国际申请日(通常为原属局收到国际申请的日期)起10年,在各指定管辖区具有与单一国家申请同等效力。商标有效期满前,可直接在商标有效的任一或全部缔约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续展,每10年续展一次。
注册后的5年内,国际商标依赖于最初的基础商标,基础商标的变动会影响到国际商标。因此,如果基础商标在此期间出现部分或全部商品/服务类别失效,国际注册将不再保护相同的商品/服务类别。在此期限之后,国际商标将被视为独立商标。
总之,马德里体系简化了申请人获得商标保护的程序,同时也简化了商标集中续展的程序,使其成为申请多国商标保护的有效方法。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有意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商标申请,请联系我们。

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可能会出现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的情况。
商标异议是指由第三方对商标注册提出的正式异议。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概述了当地管辖区的异议程序,包括异议期限、所需文件等细节。在很多管辖区,一旦商标申请被商标局受理并视为可注册,即会予以公告。随后,第三方可根据相关商标法规定的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这段时间通常称之为异议期。
异议理由有两种——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绝对理由是指商标本身的问题,例如商标缺乏显著性,仅对商标的商品/服务进行描述或为通用的商品或服务。
相对理由是指存在在先商标权或所申请的商标与所述在先权利相冲突,例如,易造成混淆的相似性或利用在先商标的声誉。
如有商标异议,相关知识产权局通常会通知申请人,规定答辩的截止日期。答辩通常包括申辩通知书以及附有辩护申请的充分论据、撤销申请或缩小商品或服务范围的反陈述。在此阶段,双方需进一步提交材料,以支持各方论点,知识产权局会基于上述提交材料做出决定。在部分管辖区,双方可选择在听证会上审理此事。
其中一个结果是知识产权局驳回异议申请。在此情况下,商标申请可顺利注册。
如异议申请被完全接受,则商标申请将被撤回,不予注册。
另一方面,如异议申请被部分接受,则商标申请人需根据决定修改其商标,例如减少商标申请中的被异议的商品和/或服务类别。
或者,可与对方友好协商,以便商标顺利注册,则知识产权局便无需参与此事。
鉴于商标异议的复杂性,申请人和潜在异议方必须了解商标异议程序的各项细节。如您对商标异议程序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商标代理人的帮助,可随时联系我们。

商标是知识产权和我们日常生活的焦点,品牌名在我们日常活动中随处可见。从早餐麦片到电视广告,再到我们使用的牙膏,我们喝的瓶装水,商标无处不在。因此,我们了解下这类知识产权的知识以及商标注册的条件。
商标用来识别和区分一个公司的产品和/或服务不同于其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或服务。最常见的商标类型是文字、图形和组合商标,但也会包含声音、气味、三维模型、颜色或标志,具体取决于各个管辖区。
注册商标是针对特定的商品和/或服务,在很多国家,可归入商品服务尼斯分类。这是根据1957年《尼斯协定》确立的国际分类,每年修订一次,现为约150家知识产权局所采用,包括地区性知识产权局,例如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比荷卢知识产权局。目前,可注册的商品类别共有34个,服务类别共有11个。
通常来讲,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才可获得注册。在英国等部分国家,可注册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但前提是在注册日之前,商标因其使用已获得显著性特征。美国对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已经实施改革,法院裁决认定声音和产品外包装相关的商标天然具有显著性,而产品设计、气味、颜色和味道则没有。这些天然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须提供次要意义或后天显著性的证据,以在美国法院获得注册和保护。
无法获得注册的商标通常具有误导性(如对非有机产品使用“有机”一词)或描述性(如商标对其相关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描述)。此外,在大多数管辖区,以下商标也无法获得注册,例如含有互联网域名、脏话或不恰当图片等冒犯性部分以及与国家符号和其他官方标志、受国际协议保护的徽章和国际政府间组织的缩写相似的商标。
商标的保护强度有所不同。例如,根据美国商标法,强商标应是一个“臆造或创造”的商标。这些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往往包含与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几乎没有相似之处的创造性或过时词语,例如Pepsi。另一种类型的强商标是任意型商标,由文字或符号构成,在注册的管辖区具有常见的含义,但用于与该含义无关的商品或服务,例如“Apple”之于电脑。弱商标包括暗示型商标,例如Netflix有涉及到该商标的所述主题。
请注意,上述商标要求和保护强度的示例主要基于英国和美国法律,各个管辖区有所不同。如需更多商标注册信息,请随时联系我们。

搜索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信息时,您可能会看到专利和商标检索等术语,但是您清楚这是强制性的还是建议性的,以及由谁来进行这类检索?
可专利检索又称之为现有技术、专利或新颖性检索。进行这类检索是为了查找同一发明是否已被他人公开或是否存在近似发明。可专利性检索并非强制,通常在撰写专利申请时进行。此外,在审查您的申请时,专利局也会进行这类检索。
商标检索有助于确定同一商标是否已注册。在大多数国家,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并非强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很多国家,商标检索为审查程序的一部分。
但是您如何清楚自己是否需要进行检索?专利检索的结果有助于您决定您的发明是否值得申请专利、评估专利授权的成功率以及为可能下发的审查意见准备答复。
对于商标而言,好处也非常多;您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侵权,申请前便可考虑您的后续行为以及发现会提出异议的潜在竞争对手。
如进行检索,建议您寻求专业商标或专利代理人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