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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体系

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可在全球范围内注册和续展商标,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IB)管理。该体系由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 1989 年《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构成。

 

马德里联盟共有113个成员国,覆盖129个国家和地区。通过该体系,申请人仅需提交一件国际申请,缴纳一套费用,即可覆盖《马德里议定书》任一或全部129个缔约国。

 

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国际商标保护,申请人必须先向原属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件国家申请。原属局所在国家必须是《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的缔约国。申请人必须在该国居住、为该国国民或有商业往来。初始申请被称为 “基础 ”申请,是进一步提交国际申请的基础,国际申请必须向同一原属局提交。

 

国际申请必须与基础申请完全相同,包含相同商标,以及符合尼斯分类的商品或服务列表。此外,必须详细说明指定保护的缔约国。申请可用该体系三种官方语言(即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中的任何一种向原属局提交,具体取决于原属局规定的语言。提交申请后,原属局将检查并证实国际申请与基础申请一致,且已提交所有必要文件,然后将其发送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收到国际申请后,国际局将对其进行形式审查,是否符合马德里体系的要求,并已缴纳相应费用。如发现申请有任何不符之处或问题,国际局将通知申请人和原属局,申请人和原属局必须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改正,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如国际局批准了国际申请,商标将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中公布,并录入国际注册簿。

 

随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通知申请中指定的缔约方。对商标的实质审查应在指定地区根据当地国家或地区立法进行。因此,每个独立的主管局有权根据任何异议理由或提出的异议驳回该商标注册,但这一决定不会影响申请中其他指定国的主管局所作的决定。

 

如审查局作出临时驳回决定,通常应在协定或议定书规定的12个月标准时限内传达决定。但是,有些缔约国可能会延长时限,最长可达18个月。此外,在部分管辖区,基于商标申请异议的驳回甚至可以在18个月期限届满后通知。

 

如申请人选择对驳回提出异议,例如对驳回决定提出上诉或对异议做出答辩,这将在申请人和相关主管局之间直接进行。一旦下发最终决定,主管局将通过最终声明通知国际局,确认商标类别全部注册、部分注册或全部驳回。

 

如无驳回理由,审查局应在上述相关时限内向国际局发送在该管辖区的商标注册决定。

 

各审查局做出的决定将录入国际注册簿,并公布在《WIPO公报》中。

 

国际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初始有效期为自国际申请日(通常为原属局收到国际申请的日期)起10年,在各指定管辖区具有与单一国家申请同等效力。商标有效期满前,可直接在商标有效的任一或全部缔约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续展,每10年续展一次。

 

注册后的5年内,国际商标依赖于最初的基础商标,基础商标的变动会影响到国际商标。因此,如果基础商标在此期间出现部分或全部商品/服务类别失效,国际注册将不再保护相同的商品/服务类别。在此期限之后,国际商标将被视为独立商标。

 

总之,马德里体系简化了申请人获得商标保护的程序,同时也简化了商标集中续展的程序,使其成为申请多国商标保护的有效方法。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有意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商标申请,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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