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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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相当长的预热期后,统一专利制度在2023年6月1日正式生效。期待已久的制度从此提供了授予统一专利(UP)的可能性,是在多达25个欧盟成员国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为欧洲专利诉讼创建统一、专业和高效的框架。这些国家将加强与欧洲专利局(EPO)的合作,以实现统一专利制度系统。
截至上述日期,统一专利制度与统一专利系统一起运作,为包括统一专利在内的欧洲专利诉讼提供便利。统一专利制度在已经批准必要协议的17个国家内发生效力,即,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德国、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和瑞典。
程序
统一专利可以通过欧洲专利局现有的专利申请程序获得,申请人必须在选择统一专利保护途径之前先获得欧洲专利授权。
统一专利的申请可以用欧洲专利局的任一官方语言进行,即英语、德语或法语。一旦欧洲专利授权,权利所有人必须在欧洲专利公告中公布的欧洲专利授权日期起一个月内提交“统一效力请求”以获得统一专利。
申请人的专利授权有三个可选项。
首先,申请人可以选择涵盖所有统一专利制度成员国的统一专利。
第二种选择是获得统一专利的同时选择尚未批准统一专利的国家进行专利生效程序。
再或者,申请人可以“选择退出”统一专利制度,授权的欧洲专利将在个别国家以统一专利制度实施前的通常方式进行生效。一旦选择退出,统一专利制度将对欧洲专利申请、专利授权或与欧洲专利有关的补充保护证书没有管辖权。该退出选项仅适用于尚未在统一专利法庭进行审理诉讼程序的申请人。
统一专利是一项统一且不可分割的权利,涵盖了统一专利制度所有成员国的集体权利,而不是之前《欧洲专利公约》框架下获得的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包括分别在每个指定地区有效的一系列单独的国家权利。统一专利系统允许集中维持和备案,为欧洲专利申请和维护提供了潜在的更有效的方法。
统一专利制度的优势
申请人对统一专利系统的选择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整体专利策略、投资手段和投资组合。该体系可以提供比欧洲各地的可选专利保护途径(如EP或个别国家的国家专利申请)更有利的优势。
例如,虽然欧洲专利局以集中的方式审查欧洲专利申请,比同时在各个司法管辖区单独提交谁请更具成本效益,但授权的欧洲专利仍必须在各个指定国家分别进行生效和维护。这一过程可能代价高昂且程序混乱,生效和维护情况、费用因司法管辖区而异。
相比之下,统一专利系统只需向一个核心系统处理授权、维持效力和备案。这为欧洲统一专利制度成员国的专利保护提供了一条更简单、更具成本效益的途径。
此外,申请人不必在每个寻求保护的欧洲国家进行专利生效程序。统一专利系统允许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一件请求,同时在多个国家获得统一保护。
此外,与统一专利系统同时运行的统一专利法庭不仅为欧洲专利提供了集中诉讼的可能性,也适用于统一专利。这反过来可能有助于提高法律的确定性和一致性,因为它允许在所有统一专利制度成员国的普通法院进行诉讼,而不是像以前,权利人必须分别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
另一个优点在于,统一专利系统避免了申请人在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司法管辖区提交分别译文的麻烦,程序更加高效。
如果您对统一专利制度有任何疑问,或希望了解如何申请欧洲统一专利,请访问我们的网站或通过我们的对话系统与我们联系。
翻译: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