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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宽限期
通常情况下,要想获得授权,专利申请必须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例如,新颖性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对其发明保密,否则,相关信息则会成为现有技术(该话题之前讨论过)的一部分。如包含在现有技术中,这些材料会导致新颖性丧失,申请被专利局驳回。
但是,如您在申请前已公开您的发明,也不必惊慌。幸运的是,很多国家的专利法都提供了宽限期——一段特定的时间(通常为申请日前的6个月或12个月)。在此期间,公开申请材料不会导致新颖性丧失。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日本等国提供12个月的宽限期,而俄罗斯、欧亚、阿尔巴尼亚等国提供6个月的宽限期。
针对申请人在何种条件下可利用新颖性宽限期,各个国家规定不同。一些国家允许在申请前的规定时限内,在官方认可的活动(例如展览或科学展示上)经授权公开披露。在其他国家,如可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是由第三方恶意公开,则不列入现有技术内。
此外,部分国家对发明以外的知识产权类型也提供了新颖性宽限期,例如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
如需了解您是否可在某个国家使用新颖性宽限期以及所需要求,我们建议您可通过IP-Coster咨询对应管辖区的专利律师。这是一个连接申请人和代理人的便捷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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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的核心基石,许多流行文化现象的背后都潜藏着知识产权的隐形规则,而大众往往对此浑然不觉。从音乐排行榜作品到玩具品牌,再到其他领域,非传统知识产权中蕴藏着诸多值得探索的经典案例。以下我们将聚焦一些极具代表性的范例。
商标是各行业巨头最重视的知识产权类型之一。尽管多数商标采用传统形式,但部分企业选择另辟蹊径,打造出极具辨识度的非传统商标。
例如,玩具公司孩之宝(Hasbro)于2018年5月15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成功注册了其经典产品培乐多(Play-Doh)的气味。
气味商标虽非前所未闻,但因注册门槛较高而较为罕见。以美国为例,法规明确要求“气味或香氛作为商标需提交大量证据”。
此类证据需证明该气味具有显著性且不得是产品的功能性要素,而仅作为品牌识别标识存在。
培乐多的气味在商标注册簿中被描述为“一种甜甜的、略带麝香味、像香草味的香味,带有轻微的樱桃味以及咸味小麦面团的天然气味”。尽管多数人难以通过嗅觉分辨其成分,但这一怀旧气息整体上已具备足够显著性,使消费者能将其与培乐多品牌直接关联。该气味还被制成香水发售,成为极具小众吸引力的纪念品。
相较于商标,版权保护在非传统创作形式中更具复杂性。通常人们将绘画或文学作品视为典型版权作品,但纹身艺术家S·维克多·惠特米尔(S. Victor Whitmill)因专为拳击传奇人物迈克·泰森设计的标志性纹身引发了一场轰动性版权诉讼。该纹身创作于2003年,却在热门电影《宿醉2》(The Hangover II)中出现争议——演员艾德·赫尔姆斯(Ed Helms)饰演的角色面部复刻了泰森的纹身设计。
电影上映前几周(该片最终成为当时票房最高的喜剧电影),惠特米尔就纹身设计使用对华纳兄弟提起版权侵权诉讼。尽管法院未批准其临时禁令申请,但法官认可案件具有法律依据,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尽管最终双方达成保密和解,但是华纳兄弟在结论出来前几周亦承认曾考虑通过数字技术修改纹身以避免侵权。
此案不仅揭示了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也凸显了版权制度的错综复杂。相较于其他作品(如艺术品或文学作品)在保护方面有很多法律先例,纹身版权保护更具特殊性。
根据英国版权法,纹身设计人享有作品知识产权。如果纹身图像被复制,设计人有权收取版税。这意味着,即便纹身在你身上,但如果是纹身师设计的,那么版权归纹身师所有。但是,如果客户自行设计图案,则版权归客户所有。如果纹身师受委托根据客户创意定制设计,可能产生版权纠纷。此时,可考虑共有权。
尽管保护鲜为人知、非常规知识产权存在风险且需周密考量,但培乐多的气味商标与惠特米尔的纹身版权案表明:突破常规的知识产权布局可能带来巨大回报。如需知识产权保护建议,欢迎联系我们。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简称GI)是指用于标识某类产品的名称或标志,这些产品因源自特定地理区域而具备独特的声誉或特征。地理标志可保护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食品、烈酒和葡萄酒等。
地理标志可防止他人仿冒或滥用注册产品的原产地。此举能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带有地理标志名称的商品时,获知其真实来源。地理标志权通常归属于特定地理区域内的生产者,并可由其使用,前提是这些生产者需遵守该产品的特定生产标准。
以“香槟”这一经典案例为例,这一名称源自法国香槟地区。由于该地区在全球享誉盛名,用于酿造香槟的葡萄品种与该地域紧密相关。因此,只有使用香槟地区葡萄酿造的气泡酒,方可标注为“香槟”进行包装、推广和销售;其他地区生产的气泡酒则禁止使用这一受保护名称。
地理标志可通过多种方式获得保护,具体由保护地所在管辖区的国家法律执行。一般而言,地理标志需先在原产国获得保护,方能在其他地区申请保护。常见保护途径之一是通过独立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类型的独立专门保护制度或称之为特有制度。以此方式保护的地理标志无有效期约束,其效力持续至注册被撤销为止。
地理标志亦可通过商标保护路径,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注册。此类商标通常有效期为10年,可续展。上述两种保护途径均赋予符合标准的地理区域内生产者集体使用权。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欧盟质量计划等地理标志产品计划也可作为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有效手段。
不同保护途径对地理标志的申请条件、保护范围等要求各异,实际应用中可依据管辖区特点组合使用。
对于与产地有直接关联的产品,还可选择申请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of Origin,简称AO)保护。原产地名称是地理标志的一种特殊类型,要求产品与其原产地存在明显的、质量上的联系。与地理标志相比,原产地名称对产品与产地的关联性要求较高,产品的质量或特征必须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与地理标志相似,原产地名称保护也可通过里斯本体系实现——提交一件国际申请即可覆盖该体系所有成员国。例如,自1967年起,“香槟”便通过《里斯本协定》以原产地名称形式获得保护。
从受商标保护的品牌标识到受专利保护的发明,知识产权往往是个人、企业、学术机构等主体协作的成果。当存在多个贡献者时,可能需要以多个申请人的名义提交保护申请。然而,尽管知识产权共有权可能带来收益,但其伴随的风险也需审慎考量。
知识产权共有权的具体法律细则因国家/地区而异,潜在共有人宜在申请保护前充分了解相关管辖区的法律。
例如,就英国专利而言,无论各方的实际贡献如何,专利权人享有平等、不可分割的专利权。此外,若某一共有人拟向第三方许可专利,必须获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但其他管辖区可能有不同规定。
欧洲专利局(EPO)规则中有一项值得注意的特殊条款:可指定一名“共同代表”,由其代表申请书中列明的所有共同申请人处理专利申请审查阶段的所有事务。若申请材料中未特别指定其他代表,EPO将默认申请书中的首位申请人为共同代表。由于EPO对共同代表提出的多数请求无需征得其他共同申请人同意,因此建议所有申请人预先达成协议,以降低专利审查与维护过程中产生冲突的风险。
就商标而言,部分国家/地区(例如俄罗斯)的立法未正式规定商标共有权制度(集体商标除外),近年来相关争议已成为司法诉讼的焦点。因此,申请人需重点关注拟注册地关于商标共有权的法律规定。
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法相似,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法明确规定:若外观设计由雇员执行职务或遵循雇主指示完成,则设计权完全归属雇主(另有约定除外)。在此情形下,雇员不得作为共有权人或共同所有人主张权利。
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环节相同,共有权安排需审慎权衡潜在风险与长期收益。
上述风险可通过制定并遵守全体共有人达成的协议予以规避。此类协议可为相关权利决策(如专利审查程序、许可、争议解决等事项的预先约定)提供依据。申请人亦可考虑替代方案,例如专利许可协议。
洛迦诺分类(Locarno Classification),即《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是用于确定外观设计注册所涉产品类别的分类体系。该分类依据1968年通过的多边条约《洛迦诺协定》建立,现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
用户可通过WIPO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在线查阅洛迦诺分类,该平台提供英语和法语双版本。分类体系由专家委员会修订,每两年更新一次,于1月1日正式生效。
洛迦诺分类包含32个外观设计注册产品大类及相应小类,大类和小类条目均对所属产品类型作出概括性说明。
分类体系还按字母顺序排列了外观设计相关产品列表并标记其对应的大类和小类编号。产品列表英文版包含5000余项条目,结合分类说明注释,可为设计分类提供更详尽的指导。
《洛迦诺协定》缔约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均须在其官方文件和公告中标注外观设计对应的大类及小类编号,以适用该分类体系。此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比荷卢知识产权局(BOIP)、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以及WIPO国际局(海牙体系框架下)也采用此分类。截至目前,《洛迦诺协定》已有60个缔约国。
洛迦诺分类作为多功能体系,能帮助用户通过单一标准化体系对外观设计申请所涉产品进行分类。这一优势使得申请人在多国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时,无需根据不同国家的分类体系重复分类,同时也有助于进行外观设计检索。
如您有意申请外观设计保护或想了解更多洛迦诺分类信息,欢迎随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