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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宽限期

通常情况下,要想获得授权,专利申请必须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例如,新颖性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对其发明保密,否则,相关信息则会成为现有技术(该话题之前讨论过)的一部分。如包含在现有技术中,这些材料会导致新颖性丧失,申请被专利局驳回。

但是,如您在申请前已公开您的发明,也不必惊慌。幸运的是,很多国家的专利法都提供了宽限期——一段特定的时间(通常为申请日前的6个月或12个月)。在此期间,公开申请材料不会导致新颖性丧失。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日本等国提供12个月的宽限期,而俄罗斯、欧亚、阿尔巴尼亚等国提供6个月的宽限期。

针对申请人在何种条件下可利用新颖性宽限期,各个国家规定不同。一些国家允许在申请前的规定时限内,在官方认可的活动(例如展览或科学展示上)经授权公开披露。在其他国家,如可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是由第三方恶意公开,则不列入现有技术内。

此外,部分国家对发明以外的知识产权类型也提供了新颖性宽限期,例如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

如需了解您是否可在某个国家使用新颖性宽限期以及所需要求,我们建议您可通过IP-Coster咨询对应管辖区的专利律师。这是一个连接申请人和代理人的便捷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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