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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共有权

从受商标保护的品牌标识到受专利保护的发明,知识产权往往是个人、企业、学术机构等主体协作的成果。当存在多个贡献者时,可能需要以多个申请人的名义提交保护申请。然而,尽管知识产权共有权可能带来收益,但其伴随的风险也需审慎考量。

知识产权共有权的具体法律细则因国家/地区而异,潜在共有人宜在申请保护前充分了解相关管辖区的法律。

例如,就英国专利而言,无论各方的实际贡献如何,专利权人享有平等、不可分割的专利权。此外,若某一共有人拟向第三方许可专利,必须获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但其他管辖区可能有不同规定。

欧洲专利局(EPO)规则中有一项值得注意的特殊条款:可指定一名“共同代表”,由其代表申请书中列明的所有共同申请人处理专利申请审查阶段的所有事务。若申请材料中未特别指定其他代表,EPO将默认申请书中的首位申请人为共同代表。由于EPO对共同代表提出的多数请求无需征得其他共同申请人同意,因此建议所有申请人预先达成协议,以降低专利审查与维护过程中产生冲突的风险。

就商标而言,部分国家/地区(例如俄罗斯)的立法未正式规定商标共有权制度(集体商标除外),近年来相关争议已成为司法诉讼的焦点。因此,申请人需重点关注拟注册地关于商标共有权的法律规定。

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法相似,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法明确规定:若外观设计由雇员执行职务或遵循雇主指示完成,则设计权完全归属雇主(另有约定除外)。在此情形下,雇员不得作为共有权人或共同所有人主张权利。

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环节相同,共有权安排需审慎权衡潜在风险与长期收益。

上述风险可通过制定并遵守全体共有人达成的协议予以规避。此类协议可为相关权利决策(如专利审查程序、许可、争议解决等事项的预先约定)提供依据。申请人亦可考虑替代方案,例如专利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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