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意见
2024 四月 09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15条的规定,任何人均可就一件欧洲专利申请或正在申请中的欧洲专利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其意见,以便向EPO审查员提供相关信息。此类提交被称之为第三方意见(TPO),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方意见可以加快专利申请流程。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15条的规定和第114条规则,在审查期间提交非匿名、有充分依据的意见来证明发明缺乏可专利性有助于加快EPO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这一机制不同于提交PACE请求。PACE请求仅会加快EPO的实质审查流程。

第三方意见会同时发给审查员和申请人,以供参考和评述。这不仅有助于防止错误授权专利,也有助于对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除此之外,第三方意见会缩小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

第三方意见可基于可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公开的充分性、缺乏清楚性或不合规的修改。应在申请过程中提交意见,以有效影响审查结果。如在专利授权后提交第三方意见,则不予考虑,也不可用于文件审查。

通常通过EPO网站上的在线表格提交第三方意见,无需缴纳官费。必须以EPO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提交第三方意见并解释其依据。相关证明文件可用其他语言提交,但是EPO或许会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官方语言之一的译本。

第三方意见也可匿名提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提交方不得为申请过程中的一方或是在提交第三方意见后加入申请过程。EPO不会直接告知提交方对其第三方意见所采取的后续行动,但是结果会在EPO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说明并公布。

第三方意见对于实现有效的专利审查流程至关重要。外部提供的相关材料有助于EPO获取更多的信息和专业知识,改善审查流程,确保授权的专利符合欧盟的高标准。

欧洲专利局
2023 十二月 11

欧洲专利局(EPO)是一个地区性知识产权局,致力于在成员国建立统一的专利体系,简化整个地区内的专利保护流程。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在欧洲其他城市设有分支机构。

EPO是欧洲专利组织的执行机构,是根据1973年签署的《欧洲专利公约》(EPC)于1977年10月7日成立的一个政府间组织。该组织已发展至保护范围覆盖至欧盟所有27个成员国以及其他非欧盟国家,现欧洲专利局成员国总数达到39个,而包括延伸国及生效国保护范围覆盖44个国家。

EPO与EPC一起运作。EPC是一项条约,为通过欧洲专利局的单一、统一程序授予欧洲专利提供了法律框架。这一机制允许EPO作为欧洲成员国的集中式专利局。与在各个国家单独申请专利保护相比,申请人可通过更为便捷的途径申请保护其发明。因此,欧洲专利局在该地区的知识产权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

EPO有三种官方语言,即英语、法语和德语,可以三种语言之一提交专利申请。

EPO核心职能之一是审查和授权发明专利。专利局的审查员会根据规定标准,例如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来评估申请。

EPO还积极参与多项国际专利合作,是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成员之一,进一步确立了其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地位。PCT简化了国际专利的申请流程,促进了信息和现有技术的互换。此外,EPO与全球约75个知识产权局和地区知识产权组织开展了深度合作。

EPO还与5个非成员国(即柬埔寨、格鲁吉亚、摩罗多瓦、摩洛哥和突尼斯)签订了生效协议。如申请人希望在成员国获得专利保护(直接申请或欧洲PCT途径),可通过EPO的统一流程提交专利保护申请。尽管上述5个国家非EPC成员国,但是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生效程序。在这些国家生效的欧洲专利与各个国家的国家专利具有同等效力,缴纳规定费用后即可生效。

专利申请在生效国受各自国家法律约束,但各国本身并不进行审查,而是采用EPO的审查结果。

无论是在欧洲地区,还是在国际范围内的知识产权领域,EPO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除了专利授权职能外,EPO还通过提供大量的专利数据库和资源来推动创新。不仅仅是申请人和发明人,研究人员和决策者等其他人也可使用EPO数据来分析和监测技术领域的模式和趋势,就其专利布局、应用前景以及创新方向做出明智的决策。

此外,EPO所做的工作以及高质量的专利审查对欧洲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创新有着更为直接的作用。因此,EPO有助于鼓励对研发的投资,促进欧洲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如有意通过EPO或欧洲PCT申请专利保护,或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通过网站或社交媒体联系我们。

专利申请目录
2023 十月 27

专利申请书应包括所要保护的发明和相应主题的详细信息。每个国家/地区对申请书(授权专利的请求)的要求各不相同。知晓专利申请相关细则并非易事,因此本便携指南将会深入探讨其中重要部分。

所有专利申请书通常会包括基础性信息,例如申请人姓名、地址、代理机构信息以及发明相关的技术信息。这些技术信息包括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包括以下部分:

发明名称

专利申请书中提及的发明名称即为受保护的专利的确认名称,应当简短且基于事实。由于发明名称会在提交申请后进入公共领域,因此名称应避免披露与发明相关的保密数据或者新方法的细节。披露此类信息可能会导致其他个人或实体复制你的想法,这些个人或实体会利用你未受保护的新想法产出属于他们自己的类似概念或相似想法。

发明领域

与发明专利相关的发明类型或技术领域,又称之为“发明领域”,应在专利说明书中简要描述。这类描述应包括发明的大类和小类的定义,例如“本发明涉及一种供暖技术,更具体的说涉及一种供暖和冷却系统。”

背景技术

背景技术在专利申请书中是极为重要的一项。尽管申请人没有义务全面而准确的提供所有信息,但申请人应详细说明已知的所有现有技术。申请书中阐述发明背景是为了说明新发明,相较于其他相似或现有技术,可以给市场带来的变化。它可以帮助评估专利权利要求的效力。

发明内容

发明说明书还应详细描述发明内容,定义发明是什么,以及预期的保护范围。此类内容通常应包括专利申请相关主题的广泛定义,本质上与申请书中的权利要求相似。

附图

专利申请书通常应包括尽可能多的附图,以准确描述此发明。附图无需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但必须全面清晰地展示此专利。

所有附图的列表还应包含在附图说明中其中每张附图具有相应说明。附图应标有准确的标记,以便图片和说明书保持一致。

摘要

摘要应清晰明了地描述或概述专利申请书和说明书中所涉及发明的主要特征,有效地阐述专利的本质。摘要主要用于专利检索,可使他人在检索相关发明时发现你的专利申请。摘要必须准确无误,与专利说明书的其它部分保持一致,删除申请中不包含信息。因此,通常在完成专利申请书后撰写摘要,以确保准确概括专利内容。

说明书

说明书,又名“具体实施方式”,应解释发明及其操作原理,阐述如何将发明投入使用。该部分应包括所有必要信息,可使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重复此发明。例如,如果此发明专利涉及一种供暖和冷却系统,无需提供安装和运行该系统的基础信息,熟练的供暖工程师应当知道这些信息,并且不需要重复提及。

加入发明的独特性及其操作原理非常重要,因为遗漏此类信息可能会导致申请被拒,或后期无法授权。

专利权利要求书

专利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书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因为发明的专利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权利要求的评估。权利要求书应详尽描述申请保护的范围,明确定义专利授权后受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中定义的发明通常会与现有发明进行审查与对比,以评估其专利性,因此撰写专利权利要求书至关重要。权利要求书还应概述授权后专利权人的预定专有权以及第三方可对该发明的利用程度。重要的是,应确保权利要求书包括发明的所有可能版本,因为权利要求书未做相关限制,则第三方就会创建该发明的相似版本。

每项专利权利要求应由一句话组成。专利权利要求分为两类,即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陈述了本发明所寻求的保护,概述了实现本发明实现预计技术效果的必要特征。然而,从属权利要求用于限制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提供所引权利要求的附加细节和背景。第一项权利要求通常是该专利最基本的权利要求,随后的每一项权利要求都应增加附加特征。每项权利要求本身应该是完整的。

撰写专利申请书和说明书对于获得发明专利保护至关重要却也尤为复杂,因此建议申请人寻求法律咨询或委任专利律师协助专利申请,特别是涉及撰写复杂的权利要求书。如想通过本平台了解更多申请专利保护或相关申请信息,请通过社交媒体、邮件或网站联系页面联系我们!

Time limits for national/regional phase entry of international PCT applications

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进入PCT国家或地区阶段的时间限制通常为您PCT申请的最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0或31个月,具体取决于您寻求专利保护的个别国家或地区。在此截止日期之后,您的专利申请将由每个指定国家和/或地区的相应知识产权局进行审议。
 
除了30/31个月的不同国家阶段截止期限外,许多司法管辖区还存在细微差别,例如截止日期延长的可能性、相应的费用等。请参阅下文了解有关每个司法管辖区的PCT国家阶段时间限制的详细信息:
指定/选定局 第一章
(根据PCT第22条)
第二章
(根据PCT第39条(1)款)
AE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30 30
AG 安提瓜和巴布达 30 30
AL 阿尔巴尼亚1 31 31
AM 亚美尼亚2 31 31
AO 安哥拉 30 30
AP 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4 31 31
AT 奥地利1 30 30
AU 澳大利亚 31 31
AZ 阿塞拜疆2 30 31
BA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34 34
BB 巴巴多斯 30 30
BG 保加利亚1 31 31
BH 巴林 30 30
BN 文莱达鲁萨兰国 30 30
BR 巴西 30 30
BW 博茨瓦纳6 31 31
BY 白俄罗斯2 31 31
BZ 伯利兹 30 307
CA 加拿大 3015 3015
CH 瑞士1, 9 30 30
CL 智利 30 30
CN 中国 30 (32)8 30 (32)8
CO 哥伦比亚 31 31
CR 哥斯达黎加 31 31
CU 古巴 30 30
CZ 捷克共和国1 31 31
DE 德国1 31 31
DJ 吉布提 30 30
DK 丹麦1 31 31
DM 多米尼克3 30 30
DO 多米尼加共和国 30 30
DZ 阿尔及利亚 31 31
EA 欧亚专利组织 31 31
EC 厄瓜多尔 31 31
EE 爱沙尼亚1 31 31
EG 埃及 30 30
EP 欧洲专利组织10 31 31
ES 西班牙1 30 30
FI 芬兰1 31 31
GB 英国1 31 31
GD 格林纳达3 30 30
GE 格鲁吉亚 31 31
GH 加纳6 30 30
GM 冈比亚6 30 31
GT 危地马拉 30 30
HN 洪都拉斯 30 30
HR 克罗地亚1 31 31
HU 匈牙利1 31 31
ID 印度尼西亚 315 315
IL 以色列 30 30
IN 印度 31 31
IQ 伊拉克3 30 30
IR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30 30
IS 冰岛1 31 31
IT 意大利1 3016 3016
JM 牙买加 30 30
JO 约旦 30 30
JP 日本 30 30
KE 肯尼亚6 30 30
KG 吉尔吉斯斯坦2 31 31
KH 柬埔寨 30 30
KN 圣基茨和尼维斯 30 30
KP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30 30
KR 大韩民国 31 31
KW 科威特 30 30
KZ 哈萨克斯坦2 31 31
LA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31 31
LC 圣卢西亚3 30 30
LK 斯里兰卡 30 30
LR 利比里亚6 30 31
LS 莱索托6 30 31
LU 卢森堡1 2011 30
LY 利比亚3 30 30
MA 摩洛哥 31 31
MD 摩尔多瓦共和国 31 31
ME 黑山3 30 30
MG 马达加斯加 30 30
MK 北马其顿1 31 31
MN 蒙古 31 31
MW 马拉维6 30 30
MX 墨西哥 30 30
MY 马来西亚 30 30
MZ 莫桑比克6 31 31
NA 纳米比亚6 31 31
NG 尼日利亚 30 30
NI 尼加拉瓜 30 30
NO 挪威1 31 31
NZ 新西兰 31 31
OA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12 30 30
OM 阿曼 30 30
PA 巴拿马 30 30
PE 秘鲁 30 30
PG 巴布亚新几内亚 31 31
PH 菲律宾 30 (318) 30 (318)
PL 波兰1 30 30
PT 葡萄牙1 30 30
QA 卡塔尔 30 30
RO 罗马尼亚1 30 30
RS 塞尔维亚1 3013 3013
RU 俄罗斯联邦2 31 31
RW 卢旺达3, 6 30 30
SA 沙特阿拉伯 30 30
SC 塞舌尔 31 31
SD 苏丹6 30 30
SE 瑞典1 31 31
SG 新加坡 3014 3014
SK 斯洛伐克1 31 31
SL 塞拉利昂6 31 31
ST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3, 6 30 30
SV 萨尔瓦多 30 30
SY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31 31
TH 泰国 30 30
TJ 塔吉克斯坦2 30 31
TM 土库曼斯坦2 30 31
TN 突尼斯 30 30
TR 土耳其1 30 (338) 30 (338)
TT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30 31
TZ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6 2111 31
UA 乌克兰 31 31
UG 乌干达6 30 31
US 美利坚合众国 30 30
UZ 乌兹别克斯坦 31 31
VC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31 31
VN 越南 31 31
WS 萨摩亚 31 31
ZA 南非 31 31
ZM 赞比亚6 30 30
ZW 津巴布韦6 30 31

 

  1. 1. 如果指定为欧洲专利,请参阅 EP 作为指定局以了解适用的时间限制。
  2. 2. 如果指定为欧亚专利,请参阅 EA 作为指定局以了解适用的时间限制。
  3. 3. 在缺乏相关局信息的情况下,所示时间限制为通常根据PCT条款 22(1) 和 39(1)(a) 适用的时间限制。 如果该局决定采用更长的时间限制,相关信息将在PCT通讯中公布。
  4. 4. ARIPO 作为以下不作为指定局的国家/地区的指定局: SZ(斯威士兰)。
  5. 5. 如果申请人支付延迟进入国家阶段的附加费,此时间限制可以延长。
  6. 6. 如果指定为ARIPO专利,请参阅 AP 作为指定局以了解适用的时间限制。
  7. 7. 经申请人书面请求可延长。
  8. 8. 如果申请人支付延迟进入国家阶段的附加费,则适用此时间限制。
  9. 9. 瑞士局作为以下不作为指定局的国家/地区的指定局: LI(列支敦士登)。
  10. 10. EPO 作为以下不作为指定局的国家/地区的指定局: BE(比利时), CY(塞浦路斯), FR(法国), GR(希腊), IE(爱尔兰), LT(立陶宛), LV(拉脱维亚), MC(摩纳哥), MT(马耳他), NL(荷兰), SI(斯洛文尼亚), SM(圣马力诺)。
  11. 11. 该局已通知国际局,自2002年4月1日起生效的PCT第22条(1)款修改后的30个月期限不适用——它尚未采用30个月的进入国家阶段期限。
  12. 12. OAPI 作为以下不作为指定局的国家/地区的指定局: BF(布基纳法索), BJ(贝宁), CF(中非共和国), CG(刚果共和国), CI(科特迪瓦), CM(喀麦隆), GA(加蓬), GN(几内亚), GQ(赤道几内亚), GW(几内亚比绍), KM(科摩罗), ML(马里), MR(毛里塔尼亚), NE(尼日尔), SN(塞内加尔), TD(乍得), TG(多哥)。
  13. 13. 如果申请人支付延迟进入国家阶段的附加费,该时间限制可延长30天。
  14. 14. 如果申请人支付规定费用,该时间限制最多可延长18个月。
  15. 15. 在30个月截止日期(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后的12个月内,申请人可以请求恢复权利,前提是支付恢复权利的费用并满足加拿大专利规则第154(3)款中概述的其他恢复权利要求。
  16. 16. 适用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国际申请。

专利申请:从何开始

申请专利保护是一个复杂冗长的过程,但是知晓从何开始可以帮助新申请人轻松上阵。

 

初始阶段

在申请初始阶段,最为重要的一项是了解专利制度本身,特别是在您希望获得保护的国家或地区。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专利制度的申请要求和法规各不相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确定您的发明所寻求保护的管辖区。要确定管辖区,必须考虑发明本身及其潜在市场。

为了有效考量您所感兴趣的管辖区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法规,建议您咨询精通该国专利发的专利律师或代理人。由于全面详尽的申请可以减少时间成本以及后续答复审查意见的金钱成本,因此对所希望获得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要求了解的越多越好。

 

检索

专利保护初始阶段的一个重要部分是进行可专利性和现有技术检索。应在撰写专利申请书前进行全面检索,确保发明具有新颖性,不涉及侵权现有专利。此外,如您的专利已公开披露,则无法获得专利授权,但是大多数管辖区有新颖性宽限期。宽限期期限因国家而异。

新颖性的要求是可专利性的最为重要的标准之一,因此对近似发明进行全面检索和比对可以为专利申请提供可靠的依据,进而提高成功率。

可通过寻求保护的当地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出版物或其他相关资源进行此类检索。此外,检索对于申请人做出申请决定以及确定保护范围至关重要,例如,检索结果可以告知申请人是否应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撰写专利申请书

在您了解初始阶段的相关事宜以及希望申请专利保护的管辖区的要求后,下一个重要步骤就是撰写专利申请书。

如要提高成功率,专利申请书应当详尽准确,充分了解您所申请的管辖区的要求,这是大有裨益的。专利申请书通常包括摘要、发明的书面说明书、附图或图表(如有)以及确定发明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书。

根据发明本身,申请人还应考虑各个管辖区专利保护或专利申请的类型。例如,在一些国家,可选择申请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但是在另一些国家,申请人可提交临时申请或非临时申请。

咨询专利律师帮助撰写申请书以及审查其中不符之处,可以大大简化相关流程,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申请

提交专利申请需填写所有必要表格(通常可在知识产权局官网或相关管辖区找到)以及缴纳相应官费和提交委托书等必要附带文件。此类要求复杂,需要代理律师的专业知识来完成,例如支付某些费用、提交文件。在一些国家,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当地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辖区的相关活动。

考虑提交专利申请后的结果很有帮助,即便是在评估提交申请的早期。

 

如何开始?

一旦您撰写好申请书并准备开始申请,IP-Coster平台可以帮助您踏上专利保护之旅,获取全球专利申请报价,收获来自全球专利律师的专业建议。如您想在上述步骤获取帮助,请点击此处联系我们。

选择专利合作条约还是巴黎公约?

要想在多国同时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可谓任重而道远。因为各个管辖区实施不同的法规,所以各国在申请要求以及缴纳维持费的流程方面大相径庭。

目前全球已出台多项条约,旨在加快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流程。其中最为瞩目的当属专利合作条约(PCT)和巴黎公约。尽管两者性质不用,但是紧密相连。各国首先要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然后才能成为PCT的缔约国。

巴黎公约于1883年签署,除了一系列基本法规,还规定了国民待遇和优先权。其中,国民待遇的理念至关重要,要求巴黎公约成员国向国际申请人和权利所有人提供和本国国民同等的专利保护和法律救济,防止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非本国国民采取不公正的方式。

优先权也同样重要。如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提交首次申请后,可在12个月内就相同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不丧失新颖性且保留优先权日,即首次申请日。

但是,PCT提供了一种更为高效的途径,通过一件“国际”申请,可在多国同时提交专利申请。PCT并不提供“国际专利”,因为专利保护仅在特定国家/地区领土管辖区有效。相反,这仅作为在申请人在感兴趣的国家进行后续国家专利申请的基础,这意味着,通过PCT途径授权的专利在性质上等同于国家或地区专利。随后,申请人可向PCT受理局提交初次申请。该受理局为申请人提交其他指定PCT成员国后续申请的基础。通过PCT途径在指定国家提交的专利申请与单一国家申请享有同等效力。

总体而言,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或PCT途径申请专利保护拥有诸多优势。尽管两者均需向当地首次申请受理局提交申请以获得优先权日,但是巴黎公约为申请人提供12个月的期限,用以评估进入国家阶段前希望申请专利的国家。但是通过PCT途径提交的申请,需在首次申请日的18个月后才能进入国际阶段。而进入国家阶段通常需30/31个月,取决于所指定的管辖区。

因此,巴黎公约适合希望在短时间内且在少数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人,而PCT更适合希望有充足时间准备以满足指定国家的国家保护要求的申请人,并利用这段时间评估发明专利注册的成功率。

此外,PCT允许申请人就一件国际申请在所有PCT签署成员国提交后续申请,但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人必须在选择的各个国家单独提交申请。此外,PCT申请对流程规范、国际检索、初步报告和国际公告都制定了统一标准,但是巴黎公约并未对此做出规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通过PCT途径进入国家阶段期间,需满足各个指定成员国的形式要求。

选择巴黎公约途径还是PCT途径,相关费用是申请人必须考量的一个因素。总体而言,对于希望同时在多个国家提交申请的申请人而言,PCT的性价比更高,但是PCT的前期成本相对较高。

因此,如申请人仅计划在少数国家申请专利保护,巴黎公约途径价格更低,更为划算,但是如申请人意在多国提交申请,由于PCT同时包含多项费用,或许更为划算。例如,PCT申请通常包含三项费用:国际申请费(1330瑞士法郎)、检索费(约150-2000瑞士法郎不等,视国际检索单位而定)以及传送费(视受理局而定)。

对于考虑在多国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而言,PCT和巴黎公约各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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