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研究院

公共健康和药品专利
众所周知,创新至关重要,在社会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例如,药品发明可以拯救无数人的性命。2020年,疫苗成为最为热门的话题之一。药品专利对公众健康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政策制定者必须衡量相较于发明对公众的可及性而言药品专利权的各项因素,但什么是药品专利呢?
药品专利和普通专利非常相似,授予专利权人使用发明的专有权,但在期限和许可方面存在些许差异。除自申请日起20年的基础期限外,超20个国家会授予药品专利补充保护证书(SPC),例如美国、英国以及部分欧洲经济区(EEA)的国家。这些国家下发SPC,可以进行延期,提供自首次上市许可(MA)之日起最长15年的专有权或专利到期后额外提供5年的保护期,旨在弥补发明人在专利授权后和上市许可前损失的时间。
在英国,SPC不会延长专利期限,但是会提供类似的保护,在专利到期后生效,最长持续5年。如经过充分的儿科测试,药物活性成分的SPC也可延长6个月。值得注意的是,英国脱欧后,可能会发生变化。
美国也有类似的制度,但是专利期限延长证书适用于该管辖区内所有专利。此外,符合延期条件的专利期限可延长至与经批准产品的监管审查期相等的时间。这段时间通常在下发专利证书之日后,但是在EEA,保护范围有所缩小,仅适用于专利产品的活性成分。
证书期限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受限。例如,当专利期限已根据某个国家法律进行了相应延长。
虽然专利保护有助于增加药品研究资金,极大地推动了救生发明的进步,但是由于专利治疗的垄断性和相应成本的增加,这也会妨碍个人获取所需治疗。其中一个可行的补救措施是实施强制许可机制,即允许另一方在未得到药品专利权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专利产品生产或工艺。这类保护措施确保制药行业因其推动科学进步、促进公共健康而获得补偿,同时也防止垄断出现。然而,另一方面,批评者指出,公司会倾向于购买许可证,增加治疗成本,而非研发新药品,这会阻碍创新的发展。
药品专利权在更为广泛的公共健康上产生的社会伦理影响颇具争议,需要集中解决。只有结合政策改革、国家对制药行业的标准化资助、公司责任以及共同协作稳定药物治疗成本,才会建立公平可及的公共健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