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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

新颖性

一件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权要求,必须满足三个重要要素。可专利性的“三大支柱”规定专利申请中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

因此,新颖性要素或“新”对于专利申请来讲至关重要。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如一项发明“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视为具有新颖性。

现有技术是指任何与发明专利申请相关的主题。该主题在专利申请日前以任何方式已向公众披露或公开。这类主题通常包括产品、方法或其他和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关的信息。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发明,则该发明可能不符合新颖性的要求,无法获得授权。

不过,很多管辖区的专利立法提供了新颖性宽限期,通常是一段特定时间,专利申请日前的6个月或12个月,各个国家有所不同。例如,美国和加拿大提供了12个月的宽限期,而其他国家,例如法国和英国,提供申请人6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

宽限期可确保在此规定时间内公开专利申请相关材料或主题不视为违反发明新颖性的规定。

与其他立法一样,每个管辖区就申请人利用新颖性宽限期设置了不同条件。例如,如所述公开是在官方认可的活动(如官方展览会或科学展示)上进行,一些国家认可其为授权公开,但此官方公开需在申请日前规定的宽限期期限内。如由第三方恶意公开,其它管辖区可将此公开不计入现有技术,但需提供相应证据。

如有任何非授权公开,则视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现有技术包括任何与专利申请中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性质相似的内容以及在申请日前已公开。

现有技术涵盖范围广阔,包括文章、科学期刊、正在进行中的专利申请,已投入和未投入商业使用的产品、口头演示以及甚至社交媒体内容。唯一的例外情况是,公开的主题为保密内容,与政府、商业机密或其他适用场景相关,或是相关材料未充分公开。

由于现有技术涉及范围广,因此知识产权申请人需仔细认真分析任何潜在已公开的主题,以避免其发明被视为不够新颖的风险。在此,进行检索尤为必要。例如,提交PCT申请需由有资质的国际检索单位(ISA)进行国际检索,出具国际检索报告(ISR)。

国际检索报告详细说明了可能影响国际申请中所含主题的可专利性的现有技术。此外,还提供初步《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评估国际申请中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符合可专利性的三项标准。各个管辖区也可对国家和地区专利申请进行类似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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