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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用性

什么是实用性?

今天,我们再次讨论专利法的三大“支柱”,探讨实用性,即可专利性的要求之一。如该领域专家能够基于其常识制造或使用该发明,则该发明可视为具有实用性。

在许多欧洲国家,该定义大体是一致的:可“在包括农业在内的各类工业中制造或使用”(《欧洲专利公约》第57条)。

直到最近,对实用性的解读仍仅限于上述内容,但在2005年,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裁定,只有发明在实际应用中具有商业价值时才能满足实用性的要求。

有趣的是,这一要求将一系列荒谬的发明排除在可专利性的范围外。例如,如一项发明有违物理定律,则不具有实用性,因此,不符合可专利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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