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权在发明保护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要获得并维持这种优先权却较为复杂。在不可预知的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可能会非故意丧失发明专利优先权。虽然这听起来不太妙,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恢复优先权。
申请
专利优先权授予申请人基于在先申请提交发明专利保护的专有权。优先权可通过《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PCT)等国际条约在多个领域得以实现。
在部分管辖区,如因“适当注意”而错过期限并随后丧失优先权或因“非故意”丧失优先权,可恢复优先权。这些管辖区通常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但是恢复的具体标准和流程因各个管辖区而异。由于个中差别微乎其微,因此需查阅各个国家的专利法律法规,得知恢复优先权相关要求和程序的详细信息。
根据PCT,如专利申请的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日之后,则申请人可在初始期限届满日起2个月内要求恢复优先权且专利局认为符合所适用的标准。
恢复理由
适当注意
恢复优先权的一种可行途径是基于“适当注意”标准申请恢复优先权。涉及专利优先权,适当注意是指专利申请人在管理其申请以及遵守相关法规、承担相关职责方面应尽的责任和努力。通过适当注意理由恢复优先权通常必须满足严苛的标准。
如“理智谨慎的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采取了适当注意,但仍丧失优先权,则知识产权局可为申请人恢复优先权。
为了达到恢复优先权的适当注意标准,专利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满足一系列高标准,仅证明其已采取预防措施遵守时限是不够的。
相反,申请人应证明其对整个申请过程已采取足够的适当注意。受理局会评估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前与国际申请相关的所有事实要素。在评估申请人是否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来证明适当注意时,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后采取的行动不予考虑。
适当注意标准
知识产权局通常基于以下标准确定申请人是否已采取所有适当注意,以便恢复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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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缺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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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缺乏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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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代理人本人的人为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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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和代理人沟通不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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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或代理人缺席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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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或申请人员工的人为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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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系统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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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或软件提交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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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服务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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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因素
根据相关要求以及对比“谨慎的申请人”应采取的行动,知识产权局会对每项标准进行事实分析,已确定是否符合适当注意标准。
非故意
非故意标准是恢复优先权的另一种可行途径,总体而言,符合这类标准的要求低于申请人需证明已采取适当注意。
总而言之,如发现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是非故意的,则受理局应恢复优先权。为符合这类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并非故意未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且有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申请的潜在意图。
非故意标准
恢复优先权的常见非故意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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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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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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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赖错误信息
本质上讲,申请人是否符合非故意标准取决于受理局在优先权期限届满时对申请人意图(不受优先权期限限制)的评估。
理由声明
无论申请人是基于适当注意或非故意标准申请恢复优先权,申请人必须向受理局说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理由。这些理由应以“理由声明”的形式提交。
如基于适当注意标准,理由声明应详细描述构成优先权期限届满后逾期提交国际申请的所有事实和情况。此外,理由声明还应说明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为提交申请而做出的救济措施或替代救济措施。
如基于非故意标准,理由声明应详细描述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未遵守和及时提交国际申请完全是非故意的。如受理局认为理由声明不充分,可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声明修改文件。
此外,理由声明还需提供支持性证据,证明应基于适当注意标准或非故意标准恢复申请人的优先权。
总而言之,基于适当注意理由恢复优先权更为严格,侧重于个人或实体为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而采取的积极措施,而非故意标准通常更为灵活。
由于优先权恢复规定仅存在细微差别,因此对于丧失专利优先权的申请人来讲仍大有希望。如您对恢复专利优先权感兴趣,或希望我们为您提供相关帮助,可通过我们的社交媒体或网站https://www.ip-coster.com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