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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专利合作条约还是巴黎公约?

选择专利合作条约还是巴黎公约?

要想在多国同时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可谓任重而道远。因为各个管辖区实施不同的法规,所以各国在申请要求以及缴纳维持费的流程方面大相径庭。

目前全球已出台多项条约,旨在加快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流程。其中最为瞩目的当属专利合作条约(PCT)和巴黎公约。尽管两者性质不用,但是紧密相连。各国首先要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然后才能成为PCT的缔约国。

巴黎公约于1883年签署,除了一系列基本法规,还规定了国民待遇和优先权。其中,国民待遇的理念至关重要,要求巴黎公约成员国向国际申请人和权利所有人提供和本国国民同等的专利保护和法律救济,防止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非本国国民采取不公正的方式。

优先权也同样重要。如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提交首次申请后,可在12个月内就相同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不丧失新颖性且保留优先权日,即首次申请日。

但是,PCT提供了一种更为高效的途径,通过一件“国际”申请,可在多国同时提交专利申请。PCT并不提供“国际专利”,因为专利保护仅在特定国家/地区领土管辖区有效。相反,这仅作为在申请人在感兴趣的国家进行后续国家专利申请的基础,这意味着,通过PCT途径授权的专利在性质上等同于国家或地区专利。随后,申请人可向PCT受理局提交初次申请。该受理局为申请人提交其他指定PCT成员国后续申请的基础。通过PCT途径在指定国家提交的专利申请与单一国家申请享有同等效力。

总体而言,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或PCT途径申请专利保护拥有诸多优势。尽管两者均需向当地首次申请受理局提交申请以获得优先权日,但是巴黎公约为申请人提供12个月的期限,用以评估进入国家阶段前希望申请专利的国家。但是通过PCT途径提交的申请,需在首次申请日的18个月后才能进入国际阶段。而进入国家阶段通常需30/31个月,取决于所指定的管辖区。

因此,巴黎公约适合希望在短时间内且在少数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人,而PCT更适合希望有充足时间准备以满足指定国家的国家保护要求的申请人,并利用这段时间评估发明专利注册的成功率。

此外,PCT允许申请人就一件国际申请在所有PCT签署成员国提交后续申请,但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人必须在选择的各个国家单独提交申请。此外,PCT申请对流程规范、国际检索、初步报告和国际公告都制定了统一标准,但是巴黎公约并未对此做出规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通过PCT途径进入国家阶段期间,需满足各个指定成员国的形式要求。

选择巴黎公约途径还是PCT途径,相关费用是申请人必须考量的一个因素。总体而言,对于希望同时在多个国家提交申请的申请人而言,PCT的性价比更高,但是PCT的前期成本相对较高。

因此,如申请人仅计划在少数国家申请专利保护,巴黎公约途径价格更低,更为划算,但是如申请人意在多国提交申请,由于PCT同时包含多项费用,或许更为划算。例如,PCT申请通常包含三项费用:国际申请费(1330瑞士法郎)、检索费(约150-2000瑞士法郎不等,视国际检索单位而定)以及传送费(视受理局而定)。

对于考虑在多国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而言,PCT和巴黎公约各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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